晓鸣股份: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28  晓鸣股份(30096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债券代码:123189 债券简称:晓鸣转债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晓鸣转债(债券代码:123189)将于2024年4月8日支付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期间的利息,每10张“晓鸣转债”(面值1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

3、除息日:2024年4月8日

4、付息日:2024年4月8日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票面利率为0.30%。

6、“晓鸣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3日,截止至2024年4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晓鸣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年4月3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50%。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4月6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于2022年9月9日、2023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公司将于 2024年4月8日支付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晓鸣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89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2,900万元(329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2,900万元(329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4月2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4月6日至2029年4月5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3年10月12日至2029年4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1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四)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情况: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本次可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为 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

(十五)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晓鸣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晓鸣转债”(面值1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3.00 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晓鸣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

(二)对于持有“晓鸣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

(三)对于持有“晓鸣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登记日:2024年4月3日

(二)除息日:2024年4月8日

(三)付息日:2024年4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截至2024年4月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晓鸣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2024年4月3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蒋鹏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创业街36号

联系电话:0951-3066628

联系传真:0951-3066628

联系邮箱:xmqh2011@163.com

特此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