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创业街36号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魏晓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84,446,1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56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84,299,5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485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46,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7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3,122,2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975,6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7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46,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7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6、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1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的议案》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魏晓明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80,113,84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332,264股。
表决结果:同意4,202,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70%;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99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32%;反对1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同意84,312,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3%;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988,2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082%;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张文君先生、翟永功先生、许立华先生分别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详尽汇报了各自在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专业委员会履职、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等情况。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9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海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