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市场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根本利益,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代 丽 董新义 谢 巍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