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内容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累计额度不超过1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无债务重组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3、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有效地防止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代 丽 董新义 谢 巍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