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溪红、章定表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