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0,07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87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3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447%。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7%。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阮芳洋、许玲玉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5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9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6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5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0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1%;弃权6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7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阮芳洋、许玲玉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