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70
证券代码:300970 | 证券简称:华绿生物 | 公告编号:2023-057 |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者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绿都大道88号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余养朝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418,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0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36,287,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1.09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13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10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且非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3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305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483%。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会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所有议案均为非累计投票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27%;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449%;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余养朝对该项议案已回避表决,该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27%;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449%;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余养朝对该项议案已回避表决,该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15,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27%;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449%;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余养朝对该项议案已回避表决,该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15,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