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19  华绿生物(300970)公司公告

独立意见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之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经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之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三)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8月21日,并同意以11.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

329.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英明(签字):

刘芝玉(签字):

杨 焱(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