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4-16  华绿生物(30097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70

证券代码:300970证券简称:华绿生物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4户,股份的数量为48,135,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31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757号核准《关于同意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59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 371号)批准,本次公开发行14,590,000股于2021年4月12日起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43,760,000股增至58,350,0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58,3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16,700,000股。上述权益分派

方案已于2021年7月9日实施完毕。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股票数量为1,188,6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0月31日,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6,700,000股增加1,188,600股变更至117,888,6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17,888,6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数量为48,135,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3%;高管锁定股为150,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9,602,3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余养朝、阮秀莲、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吕建春。

上述股东在公司发行上市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余养朝承诺:

(一)关于锁定期及期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华绿生物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绿生物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绿生物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并向华绿生物及时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本人所持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华绿生物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绿生物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绿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华绿生物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4.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

华绿生物的股份:(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5.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市之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总额的10%。6.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转让发行人股票。7.本人所持有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华绿生物,华绿生物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8.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9.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由华绿生物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华绿生物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绿生物”)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该议案主要内容为:(一)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二)终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三)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四)股价稳定预案的优先顺序;(五)责任追究机制等。本人作为华绿生物的上述《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义务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其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在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华绿生物应严格按照《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人同意执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中的责任追究机制相关条款如下:(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2)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酬的50%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

“本人余养朝,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绿生物”或者“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当前直接持有华绿生物17,993,814股,计41.1193%的股份,且担任华绿生物董事长及总经理,本人承诺:

1.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华绿生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3.若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本人若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时,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由华绿生物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华绿生物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5.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作为实控人)

“为使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绿生物”或“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根据在公司的职务履行正常职责不属于越权干预);2、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作为董事、高管)

“为使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绿生物”或“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将对职务消费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函

“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绿生物”或者“公司”)的股东,本股东就华绿生物上市后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草案)》”)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一部分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已依法定程序取得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完善和细化了公司未来的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2、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章程(草案)》经由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和适用。如果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将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本股东对此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票。 3、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股东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4、本承诺函自签署出具之日起,本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如果违反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义务的,违约者将对可能造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股东阮秀莲、股东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亦出具本承诺,此处一并列示。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本股东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股东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如有未约定具体约束措施的,则本股东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股东阮秀莲、股东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亦出具本承诺,此处一并列示。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绿生物”或者“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华绿生物董事长、总经理,本人特此承诺:1、本人现在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外以参股、控股、联营、合营、

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华绿生物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相同、相类似的业务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华绿生物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股权或相类似的权益;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绿生物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现在及将来均不担任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本人现在及将来均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2、在担任华绿生物董事期间及辞去前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华绿生物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导致与华绿生物及其子公司产生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华绿生物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3、如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则:(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由华绿生物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华绿生物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 4、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华绿生物持有不少于5%股份的期间内,或对华绿生物存在重大影响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九)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的情形。若本次发行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东阮秀莲承诺:

(一)关于锁定期及期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华绿生物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绿生物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绿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华绿生物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3.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华绿生物的股份:(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4.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市之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总额的10%。5.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转让发行人股票。6.本人所持有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华绿生物,华绿生物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按相关要求执行。8.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由华绿生物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华绿生物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

股东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一)关于锁定期及期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减持华绿生物的股份:(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一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是所持华绿生物全部股份的50%。若在锁定期满第二年减持的,可以将本次发行时所持有华绿生物全部股份数额减持完毕。4.上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华绿生物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华绿生物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额将相应进行调整。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企业按相关要求执行。6.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2)由本企业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

股东吕建春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华绿生物的股份:(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转让发行人股票;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与减持事项不存在做出其他承诺、后续追加承诺的情形。上述承诺内容与《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等承诺》中的内容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项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8,135,5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40.831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存在股东任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近亲属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形;上述情形请详见下文备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余养朝35,987,62835,987,628注1
2阮秀莲9,683,8769,683,876注2
3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872,0001,872,000注3
4吕建春592,000592,000
合计48,135,50448,135,504

注1:余养朝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注2:阮秀莲女士与余养朝先生系夫妻关系;注3:余养朝先生通过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72,400股。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之前本次增减变动(+、-)(股)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之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8,286,25440.96%-48,135,504150,7500.13%
其中:高管锁定股150,7500.13%0150,7500.13%
首发前限售股48,135,50440.83%-48,135,504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69,602,34659.04%+48,135,504117,737,85099.87%
三、股份总额117,888,600100.00%-117,888,6001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绿生物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华绿生物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