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将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公司内部公共场所
(2)公示期间: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10日
(3)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上述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