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生物: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健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7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7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0,8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7,8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2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7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7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博阳律师、王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