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73 证券简称:立高食品 公告编号:2023-042债券代码:123179 债券简称:立高转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公司行业领域、提升综合竞争力,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湖南香与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香与韵”、“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拟签署《杭州云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该基金重点投资于泛食品行业,重点关注卤制品、休闲食品、调味品、食品供应链等行业成长期阶段项目的投资机会。该基金目标规模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已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长沙伍壹柒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成立时间:2019年1月2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7FHF8Y
5、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2#栋2层204-229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吴惠玲
8、控股股东:吴惠玲
9、实际控制人:吴惠玲
10、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主要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泛食品行业,重点关注卤制品、休闲食品、调味品、食品供应链等行业成长期阶段项目的投资机会。等行业成长期阶段项目的投资机会。
12、备案登记情况:长沙伍壹柒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0058。
1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长沙伍壹柒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4、长沙伍壹柒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方一(普通合伙人)
1、名称:湖南香与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成立时间:2018年12月26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767D3R
5、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66号东郡华城广场418号(集群注册)
6、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吴惠玲
8、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湖南香与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湖南香与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合作方二(有限合伙人)
1、名称:浙江优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6年11月30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JCK5M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1幢1601室
6、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肖尚策
8、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的技术咨询,电子商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会展服务,国内广告代理,户外广告发布,广告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咨询,平面设计,市场营销策划,化妆品、健身器材、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服装服饰、家居用品、日用品、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监控设备、初级食用农产品、食品、珠宝首饰、卫生用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游戏软件、通讯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浙江优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浙江优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方三(有限合伙人)
1、名称:深圳网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4年9月12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259807
5、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6、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彭刚毅
8、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以
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深圳网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深圳网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作方四(有限合伙人)
1、名称:陈密
2、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3、身份证号码:3601031982********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陈密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陈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合作方五(有限合伙人)
1、名称:林杰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3、身份证号码:3501261968********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林杰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林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合作方六(有限合伙人)
1、名称:徐雨泽
2、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3、身份证号码:3604211977********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徐雨泽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徐雨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七)合作方七(有限合伙人)
1、名称:李超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3、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李超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李超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八)合作方八(有限合伙人)
1、名称:吴祯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3、身份证号码:3205041990********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吴祯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吴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九)合作方九(有限合伙人)
1、名称:伍勇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3、身份证号码:4201041974********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伍勇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伍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基金名称:杭州云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25,000.00万元,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募集情况自行调整目标募集规模。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60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湖南香与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货币 | 0.49% |
2 | 浙江优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000 | 货币 | 38.83% |
3 | 陈密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货币 | 4.85% |
4 | 林杰 | 有限合伙人 | 500 | 货币 | 2.43% |
5 | 徐雨泽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货币 | 4.85% |
6 | 吴祯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货币 | 4.85% |
7 | 李超 | 有限合伙人 | 500 | 货币 | 2.43% |
8 | 伍勇 | 有限合伙人 | 500 | 货币 | 2.43% |
9 |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货币 | 14.56% |
10 | 深圳网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货币 | 24.27% |
合计 | 20,600.00 | - | 100% |
注:本公告计算结果如有尾差,均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5、出资进度:原则上,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在合伙企业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后,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后一次性缴付。
普通合伙人应提前至少十(10)日向各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
通知应当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当时所知之范围内,列明该合伙人所需缴纳的金额以及缴纳的最后日期(“到账日”)。各合伙人应在到账日前将实缴出资额汇入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6、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七(7)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基
金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存续期限可延长两(2)次,每次延长不超过一(1)年。
7、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作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应按照投委会的决策执行其为合伙企业作出的所有投资及投资退出的决策,并可对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管理人及其代理人、顾问或雇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4)应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本协议约定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代表合伙企业选定和更换托管机构并与其订立、变更和执行相关协议(包括在合伙企业成立前代表合伙企业与托管机构订立、变更和执行相关协议);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为免疑义,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时,由普通合伙人根据项目情况独立决定是否以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或出具的资料及信息作为依据,或自行或以合伙企业名义聘用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7)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8)选聘合伙企业的评估机构;
(9)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10)签订与组建替代投资工具或共同投资载体以及其他特殊目的投资实体相关的协议;
(11)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12)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并在合伙人被分配返还实缴出资额后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
(13)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14)变更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5)在后续募集期内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或后续有限合伙人的申请;
(16)决定接受或拒绝有限合伙人提出的退伙、权益转让申请;
(17)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9)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0)与管理人共同享有因管理、控制、运营合伙企业所获得的全部业务资料,本协议另有约定必须向有限合伙人披露或提供的除外;
(21)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以及根据《合伙企业法》或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力。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按照第11.4条约定获取报告;
(4)按照第11.6条约定,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8、退出机制:
有限合伙人退伙:
1)合伙企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后应封闭运作,除以下情形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
(1)根据本协议第9.5条的约定,将其所持的合伙权益转让给适格的第三方从而退出合伙企业;
(2)根据本协议第3.9条、第4.2条第(11)项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本协议的约定强制该违约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
(3)因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必须退伙的情形;或
(4)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
为免疑义,在合伙企业封闭运作期间向有限合伙人的分红、由于项目投资的退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进而向有限合伙人分配不视为有限合伙人主动要求退伙、减少认缴出资额或提前收回出资。
2)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1)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2)普通合伙人经合理判断认为有限合伙人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人将(a)构成或导致违反适用法律,或(b)导致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受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或其他监管要求带来的重大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第4.2条第(11)项约定的特定情形);或者(3)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部用于投资、承担合伙费用,并已就该等投资获得收益分配(如有)。
3)任一有限合伙人发生前述当然退伙的情形后,普通合伙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清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X)合伙企业在其账面有足够可分配现金时向该当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分配金额应等于有限合伙人届时的资本账户余额(如为非现金分配,通常应基于合伙企业持有的全部股权的价值按同等比例进行,其中受限股权可延期分配);或(Y)将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给该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或普通合伙人善意选定的、且符合本协议第9.5条约定的条件的人士(包括其他有限合伙人),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优先购买该等转让的合伙权益,并将转让对价在扣除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为该转让发生或支付的相关费用和开支后支付给该有限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的破产、解散或退伙不自动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或终止。除按照本协议第9.5条转让其合伙权益或本第9.2条退伙的情况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解散前主动退出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根据第9.6条的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
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9、投资方向和投资计划:重点投资于泛食品行业,重点关注卤制品、休闲食品、调味品、食品供应链等行业成长期阶段项目的投资机会。
10、投资基金的管理和决策机制:合伙企业委托长沙伍壹柒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
普通合伙人组建投委会,对项目投资的投资及退出进行审核并作出最终决策。
投委会委员共三(3)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一(1)名委员,管理人委派一(1)名委员,浙江优集委派一(1)名委员。投委会主席由普通合伙人委派
的委员担任。投委会会议由投委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召开投委会会议,投委会主席应当于会议召开五(5)日前通知各委员,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经投委会主席同意,可以缩短会议通知时间。
投委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召开或传签、电话、视频通讯等非现场召开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二分之一(1/2)以上投委会委员(应包括投委会主席)出席会议的,投委会可作出有效决议。投委会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投委会会议的决议应经二分之一(1/2)及以上投委会委员(应包括投委会主席)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如果任何一名投委会委员未能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和地点现场(或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与会方式)参加当次投委会会议,或尽管参加当次投委会会议审议但是未明确表达决策意见,视为该投委会委员同意当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11、收益分配机制:
1)现金分配
(1)合伙企业产生的因来源于处置项目投资(但不包括过桥投资)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九十(90)日内向守约合伙人分配。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违约合伙人的分配以及合伙企业产生的其他可分配现金可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分配时间,但如前述其他可分配现金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予以分配。
(2)合伙企业因某一项目投资(但不包括过桥投资)的处置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投资中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并将划分给普通合伙人的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划分给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照如下顺序在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进一步分配:
①首先,投资成本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根据本第①段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的累计金额达到其届时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②其次,优先回报。如有余额,则百分之一百(10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直至其就上述①段下的金额获得按照每年百分之八(8%)的内部收益率(单利)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相应
实缴出资被实际使用之日起至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出资之日(指合伙企业将该有限合伙人有权获得的分配额支付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日)止;
③最后,80/20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③段获得的收益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3)合伙企业因现金管理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4)费用收入应首先用于抵消合伙企业对该项目投资的费用支出,结余部分百分之五十(50%)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百分之五十(50%)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
(5)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其他可分配现金,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各合伙人对该项可分配现金收益的实际参与情况(包括实际使用的资金成本、承担的费用等)进行分配。
2)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12、管理费:
1)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在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应根据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按照下条的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2)除非管理人另行豁免,合伙企业应支付的管理费按照如下规定计算:
(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每一有限合伙人每周年应支付的管理费为该有限合伙人于该周年首个工作日的认缴出资额的2%;
(2)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每一有限合伙人每周年应支付的管理费为该有限合伙人分担的合伙企业账面记载的于该周年首个工作日合伙企业尚未变现
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之和(为免疑义,(a)应包括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已承诺出资的金额,(b)应扣减部分退出变现的投资组合公司已变现部分的投资成本)的1%;
(3)合伙企业根据约定而延长合伙企业的退出期期限内,合伙企业每一有限合伙人无需支付管理费。
为免疑义,投资期结束后,如某一周年首个工作日后有项目投资变现退出,则自下一个付费周年起,管理费基数相应调减;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无需承担任何管理费。
13、其他:立高食品对该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借鉴合作方的专业投资能力与渠道资源,进一步挖掘潜在合作机会,实现公司产业资源、专业投资机构资源和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赋能,同时分享新经济红利,加快推动公司战略布局。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认购标的基金份额,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六、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七、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且标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
2.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有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参与的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3.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八、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参与本次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以及在投资基金中任职的情况。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