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6  立高食品(300973)公司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89号)同意注册,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34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7,37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507,294.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05,867,905.08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4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21)0600004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2日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河南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华东生产基地建设及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河南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河南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8110901012801680032华东生产基地建设及技改项目

说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管辖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河南奥昆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2801680032,截至2023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华东生产基地建设及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翁嘉辉、温家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各方各持贰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