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7  达瑞电子(30097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76 证券简称:达瑞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9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896号”文同意注册,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5.366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16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3,016,05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38,096,865.89元。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2日全部到账,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171号)。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达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瑞新能源”)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达瑞新材料及智能设备总部项目(一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瑞新材料及智能设备总部项目(二期)电池结构与功能性组件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达瑞新能源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2023年5月17日,公司与达瑞新能源、保荐机构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余额(元)
达瑞新能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9550880236867300286达瑞新材料及智能设备总部项目(一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0
9550880236867300376达瑞新材料及智能设备总部项目(二期)电池结构与功能性组件项目0

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的直属上级机构,开户业务由支行经办,协议签署权限归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东莞市达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上述“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超、彭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

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