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瑞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达瑞电子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896号”文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5.366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16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3,016,05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38,096,865.89元。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2日全部到账,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出具了 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171号)。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
消费电子精密功能性器件生产项目 | 达瑞电子 | 27,984.14 | 27,097.54 |
募投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
(一期) | 可穿戴电子产品结构件生产项目 | 达瑞电子 | 16,820.22 | 16,294.40 |
3C电子装配自动化设备生产项目 | 达瑞电子、 东莞市高贝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10,681.12 | 10,319.00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达瑞电子、 东莞市达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3,338.49 | 13,146.18 | |
(二期) | 电池结构与功能性组件项目 | 东莞市达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89,037.15 | 85,629.85 |
补充流动资金 | 达瑞电子 | 50,000.00 | 50,000.00 |
三、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操作流程
1、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3、以自有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入公司及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募投项目款项支付。
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将自动扣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以募集资金兑付,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以募集资金兑付,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以募集资金兑付,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以募集资金兑付,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
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事项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唐 超 彭 晗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