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独立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25.15元/股调整为24.35元/股。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6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6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1.20万股,授予价格为24.35元/股。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勇、李军印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