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瑞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各项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抽查公司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审批单据等财务资料;查阅内部审计部门相关记录;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或沟通等途径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达瑞电子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保证各项业务活动能够有效可控进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达瑞电子已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 超 彭 晗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