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俊辉 黄丽珍
2023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