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21  深圳瑞捷(300977)公司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3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上市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12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9.66元,共计募集资金100,419.2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6,235.2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4,183.97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一创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保荐代表人梁咏梅、付林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77.SZ
注册资本152,226,727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A栋A3101、A3103、A310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A栋31楼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
实际控制人范文宏、黄新华
董事会秘书孙维
联系电话0755-89509995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日期2021年4月20日
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文件提交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与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工作,组织协调公司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出具反馈回复或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完善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披露;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0日上市,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5月25日,深圳瑞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延长股份锁

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及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售股份延长6个月。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延长至2024年10月21日,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募投项目“工程咨询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35,338.72万元,建设期36个月。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施的实际经营需要,对内部结构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持续督导期内受国内房地产市场持续调整影响,公司发展面临着困难和挑战,公司房地产行业客户收入由2021年66,472.55万降低到2024年21,737.48万,占比由2021年85.42%下降到46.35%,自公司2021年上市以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4年首次出现亏损,为-2,566.66万元,同比下降

162.81%,且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544.43万元,同比下降264.0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14.21万元,同比下降93.61%。此外,由于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公司IPO募投项目“工程咨询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未能达到预计效益。保荐机构对公司业绩非常关注,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亏损的情况及原因,并建议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

4、2017年1月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文宏先生和黄新华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在相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深圳瑞捷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满三年。协议到期后,

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双方于2024年6月2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已关注上述事项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咏梅 付 林

法定代表人:

王 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