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箭科技: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让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更好的发挥规避价格风险和锁定利润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通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进行的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子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四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高度相近的类似品种。因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或产品变动导致原材料有所变动的,以公司实际所需原材料为准。
(二)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公司采购、库存和销售现货量相匹配,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量;套期保值的平仓数量与时间,原则上应跟现货采购的数量与时间相匹配。
(三)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加强对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七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设置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分管副总、销售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计负责人等人员构成,下设决策组、交易组、风控稽核组、核算组,总经理为总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权限:
(一)董事会职责、权限:
董事会审批公司商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权限审批后,授权领导小组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二)决策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1、决策组构成: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主,成员应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销售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计负责人等,财务总监为决策组负责人。
2、决策组职责:交易策略制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情况。定期考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3、决策组权限:审核关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数量、价格、交割期等建议或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发出开平仓指令。
(三)交易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交易组成员由具备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专业知识的人员和采购、供管、财务等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2、交易组职责:采购、供管等部门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编制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报决策组审批。财务部门执行经决策组批准的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编制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及时向决策组报告交易情况;套期保值方案执行结束后,交易组需总结经验,包括套期保值方案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是否仍具有可优化空间。
(四)风控稽核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风控稽核组人员构成:由公司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审计负责人为风控稽核组主要负责人。
2、风控稽核组职责:负责拟定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监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境内商品套期保值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审核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不定期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监控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风险,当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应立即向决策组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五)核算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核算组人员构成:核算组由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财务总监为核算组主要负责人。
2、核算组职责:核算组收到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门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组核对保证金余额,确保核算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定期根据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割记录的盈亏和现货市场购入材料和锁定材料平仓所产生的盈亏进行分析,编制明细的商品套期保值
业务分析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开仓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平仓数量以及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盈亏和现货购入与平仓盈亏等。
第三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第十条 套保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大宗原材料的风险敞口,拟定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时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报告董事会批准后采取新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的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总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年度、季度等经营目标、生产情况、现货销售状况、产品库存数量、成本等情况、大宗原材料供给与需求情况、市场风险情况及市场趋势等综合因素制定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如:季度与月度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制定的不定期方案等。套期保值方案经决策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套期保值方案应明确套保价格和数量、期现指定关系、所需资金、运行周期、套保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方案的实施
公司对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董事会授权交易组执行套期保值计划的具体操作。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决策组负责人签署,交易授权书列明交易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三条 商品套期保值资金管理
商品套期保值资金管理包括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资金管理和商品套期保值专用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组负责交易账户的开立、注销及日常交易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专用资金账户的开立、账金划转、结算和票据管理。
交易账户只用于经批准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得有外借、担保等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无关的活动。专用资金账户、交易账户仅用于办理交易、交割中发生的资金收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商品套期保值资金只能在交易账户与专用资金
账户之间往来。风控稽核组负责交易账户、专用资金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实物交割需要对商品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领导小组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采购、生产、产出等部门负责配合办理货物验收、入库等工作。
第十五条 稽查程序风控稽核组对商品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方案的执行和交易的过程及事后的稽核总结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一)套期保值方案制定过程的监督管理
根据交易组提交的商品套期保值方案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需求量合理性,交易持仓量安全性,资金来源合规性,方案的可操作性等。
(二)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
1、风控稽核组对交易组所做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上的项目进行核对,检查其正确性,及时性;及时了解商品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对商品套期保值的盈亏情况进行核实。
2、检查交易组是否按照公司的有关程序如实执行方案,是否存在超越授权权限的操作行为等。
(三)事后稽核分析总结
1、商品套期保值分析:公司风控稽核组定期根据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割记录的盈亏和现货市场购入材料和锁定材料平仓所产生的盈亏进行分析,编制明细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分析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开仓数量、单价、金额、交割期、开仓时间、手续费,平仓数量、单价、金额、现货购入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盈亏和现货购入与平仓盈亏等。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核实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是否为有效的套期保值。
2、对完成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过程(包括交易和财务处理等)进行复核,对交易组做出的事后总结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决策组。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贯穿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全过程,通过事前防范,事中
监控和事后处理尽可能的预防、发现和化解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风险的种类和控制措施如下:
(一)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供需、政策、经济周期等风险。领导小组通过加强对商品套期保值市场价格变化、所处行业的政策变化、全球政治经济形势等方面的综合分析,为套期保值提供支持。
(二)价格风险:由于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对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影响。套保期间的持仓总量不得超过套保方案规定的数量,根据套保方案测算已建头寸和需建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三)资金风险:由于价格出现与持仓反方向的大幅度波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交易组和风控稽核组人员应每日关注期货账户情况,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及可能需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额。
(四)操作风险:包括员工风险和流程风险。
对于交易员应进行交易操作授权,交易员要严格按照套保交易申请表进行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开平仓交易,不断核对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和现货采购,销售的匹配情况。交易组负责人应及时核查交易情况。
(五)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现货买卖的违约。
销售订单的执行中遇客户违约,造成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和现货的头寸不匹配带来的可能亏损,相关销售人员需及时沟通并下调客户资信评级,违约赔偿金额根据该笔订单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和现货的合计总盈亏酌情索赔。
(六)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来自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和现货之间价格波动不同步。
基差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交易组通过研究基差的变化规律,合理选择进出场时机和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在保值过程中密切跟踪基差变化,随时测算基差风险,并在基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并向套保工作小组汇报。
(二)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交易组负责人和风控稽核组;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组负责人和风控稽核组应立即报告决策组,决策组报领导小组。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稽核组应立即报告决策组: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交易组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商品套保业务产生实际亏损或者浮动亏损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以上亏损是指为进行套期保值所建仓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的价格变化形成的盈亏和实际被套的现货的价格变化形成的盈亏的合计数,下同)
5、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出现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
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上述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公共范围内不谈论保密范围内的话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