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箭科技:关于董事兼副总经理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0  东箭科技(300978)公司公告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兼副总经理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董事兼副总经理夏炎华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16,158,7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82%)的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夏炎华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95%。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夏炎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夏炎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6,158,7843.8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东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减持期间: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

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2)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本次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比例:

夏炎华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95%。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夏炎华先生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夏炎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有关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承诺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承诺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期内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1已履行完毕,承诺2、3正常履行中,本次减持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夏炎华先生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期间,需继续履行承诺 2有关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和承诺3有关减持数量限制的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夏炎华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夏炎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夏炎华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夏炎华先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夏炎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