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2-21  东箭科技(300978)公司公告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

核查意见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

518038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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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专字(2024)第002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或“本所”)接受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永涛(以下称“增持人”)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2023年8月21日)起的6个月内(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公司已发行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信达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信达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获得了相关方向信达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信达律师就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声明如下:

1、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就本次增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永涛先生,其基本信息如下:

马永涛,男,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2023年8月18日的公司《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本次增持前,马永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704.413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2%;通过广东东箭汇盈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544.426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8%,马永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7,248.84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1%。

根据马永涛出具的书面承诺和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马永涛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2023年8月18日的公司《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及马永涛先生出具的书面承诺和确认函,本次增持前,马永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704.413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2%;通过广东东箭汇盈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544.426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8%,马永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7,248.84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1%。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公告的《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马永涛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人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

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4年2月20日,马永涛先生本轮增持计划时间届满,马永涛先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35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2%,合计增持金额为1,576.1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增持完成后,马永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39.763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4%;通过广东东箭汇盈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544.426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8%,马永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7,384.1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3%。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如本专项核查意见“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部分所述,马永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东箭汇盈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增持股份之前合计所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0.81%,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之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后,马永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东箭汇盈投资有限公司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35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2%,12个月内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0%。

因此,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关于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2023年8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就增持人、增持目的、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实施期间、增持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

2、2023年10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就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

3、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和确认函,公司将于2024年2月21日提交披露《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就增持人本次增持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魏天慧 覃正伟

____________________周蒴婷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