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80 证券简称:祥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4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38号)同意注册,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974,514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2.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902.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356.5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545.9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4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5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8)。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祥源泡棉越南有限公司(XIANGYUAN FOAM (VIETNAM) CO.LTD.)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3年4月7日,公司和全资孙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截至2023年4月7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万元) |
祥源泡棉越南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 | 0127000100001240784 | 年产1.1亿平方米聚烯烃发泡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 | 0.00 |
合计 | 0.00 |
注:公司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2023年4月7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祥源泡棉泰国有限公司和祥源泡棉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l亿平方米聚烯烃发泡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如上述法律法规与乙方所在地外汇管理、监管规定等有不同约定的,适用乙方所在地法律法规。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柯润霖、胡雨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五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也即等值1.05亿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短信(之一)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等值货币折算汇率以乙方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通讯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非乙方控制范围或其他不能预期的原因所造成的账单传送延误,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