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3-071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目前,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通过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普林集团”)持有公司45%股权(国贸控股持有中红普林集团50.50%股权),并直接持有公司15.15%股权,故国贸控股为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同时国贸控股持有集团财务公司78%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集团财务公司22%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该事项提交至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及《关于<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参与表决的董事会成员3名,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上述
议案。关联董事桑树军先生、詹志东先生、池毓云先生、杨永岭先生、曾源先生、苏毅先生回避本项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11792665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号19层东侧
成立时间:2012年10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郭聪明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
业务范围:(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历史沿革及主营业务发展情况:集团财务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成立,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62H235020001。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良好。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485,373.24万
元,所有者权益113,995.06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8,773.12万元,净利润5,817.8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53,353.75万元,所有者权益312,073.65万元;2023年1-6月,营业收入5,475.56万元,净利润1,670.35万元。
股权结构:国贸控股持有其78%股权,国贸控股全资子公司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22%股权。集团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国贸控股通过中红普林集团持有公司45%股权(国贸控股持有中红普林集团50.50%股权),并直接持有公司15.15%股权,故国贸控股为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同时国贸控股持有集团财务公司78%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集团财务公司22%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集团财务公司与除中红普林集团、国贸控股、桑树军、上海滦倴商贸有限公司外的其他前十名公司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 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且不低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 结算服务:不收取费用。
3. 信贷服务:(1)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条件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2)商业汇票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的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不高于同等条件下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4. 其他金融服务:不高于同等条件下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及定价原则
1. 存款服务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且不低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 结算服务
(1)集团财务公司根据公司要求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服务;
(2)集团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3. 信贷服务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使用集团财务公司给予的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集团财务公司将在其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公司融资需求;
(2)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条件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商业汇票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同等条件下将不高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4. 其他金融服务
(1)集团财务公司可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2)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等条件下将不高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服务金额上限
1.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入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但不包括来自集团财务公司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贷款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3. 在协议有效期内,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汇票承兑、非融性保函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的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三)协议的生效、期限、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3年: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加盖个人私章并加盖公章;
(2)公司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在有效期满前30日,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有效期期满之日起自动展期3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但双方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情形除外。
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的修订权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批准后作出。如果该修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适用)的批准后方才生效。
(四)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1. 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 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3. 集团财务公司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贷款余额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开展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
4. 集团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内控制度,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确保中红医疗及其子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及支付需求。
5. 双方同意,中红医疗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其资金的灵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6. 集团财务公司承诺,一旦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中红医疗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中红医疗所存放的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立即通知中红医疗,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协助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中红医疗有权立即转出所存放的款项。
7. 中红医疗有权定期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的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集团财务公司应当配合并在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集团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国贸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9万元,公司未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3.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 公司制定的《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 公司出具了《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开展相关业务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全,同意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 公司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协议内容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其服务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 公司制订的《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处置的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了风险处置程序,后续事项处理考虑周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
3. 公司出具的《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真实反映了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情况,其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集团财务公司已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提供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能够有效管控金融业务风险。
4.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 《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