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及《关于<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3.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 公司制定的《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 公司出具了《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开展相关业务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认真审阅并与公司沟通,我们认为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全,同意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毛付根、张旭东、李坤成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