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无偿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无偿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无偿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支持公司高质量战略发展,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便捷公司短期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普林集团”)签署相关财务资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中红普林集团将为公司以无偿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2.5亿元财务资助,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中红普林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一)项规定,中红普林集团为直接控制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桑树军先生、詹志东先生、曾源先生、苏毅先生、池毓云先生、杨永岭先生回避本项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01172422A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7号1幢1层(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成立时间:2000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詹志东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51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节能环保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会议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塑料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食用农产品、饲料原料;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历史沿革及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红普林集团于2000年11月27日成立,由唐山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中红普林集团资产总额896,659.94万元,所有者权益657,568.2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456,823.23万元,净利润5,574.87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中红普林集团资产总额945,121.12万元,所有者权益661,787.27万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421,978.36万元,净利润4,043.15万元。
股权结构: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0.5%股权,北京树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4.62%股权,上海滦倴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其4.88%股权。中红普林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中红普林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故中红普林集团为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与中红普林集团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中红普林集团与除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桑树军、上海滦倴商贸有限公司外的其他前十名公司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中红普林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了支持公司高质量战略发展,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解决公司短期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中红普林集团拟无偿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2.5亿元的财务资助,由公司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控股股东中红普林集团向公司无偿提供财务资助系双方自愿协商,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免收利息,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
2. 财务资助用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
3. 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 财务资助利率:无息(0%)。
5. 其他情况说明: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无偿提供财务资助,系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为公司经营生产提供重要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由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红普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故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间接控制公司的关联法人。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红普林集团等下属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控股股东本次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免收利息,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中红普林集团本次无偿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旨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红普林集团签署相关财务资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该项关联交易无异议,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无偿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张子慧 | 雷 浩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