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8号)同意注册,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67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8.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24,745,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8,288,946.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6,456,353.74元,扣除募投项目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后超募资金为1,316,713,653.7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21日到账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350Z0002号)。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拟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及其利息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及其利息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及其利息的额度不超过7亿元,单个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
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和国债逆回购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实施。
近日,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上述银行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户 |
| 1 |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101041060000441691 |
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041060000441691,截止2026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账户不透支、不得购买支票等付款凭证、不通兑、不提现,可以通过企业网银付款,网银付款需经乙方落地审核。
3.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甲方申请资金对外支付应向乙方提供资金划款付款指令或审核同意的网银付款指令;乙方在收到付款指令或网银付款指令后,应对各项支付要素的完备性和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转账方式划转资金。甲方可通过柜面、网银系统进行账户资金划付,具体按乙方要求办理。
4.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关于2026年度拟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及其利息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葛龙龙、雷浩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