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电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04  苏文电能(30098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82 证券简称:苏文电能 公告编号:2024-008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围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链生态布局,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远基金”)、杭州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杭州协能”)、李炜共同投资成立能远福储 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基金”或 “合伙企业”)并签署 能远福储 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2,51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持有39.8406%的合伙份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2年9月16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456法定代表人:曹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

股权结构:山东省绿色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行远 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0%,秋实商业管理 天津)有限责任公司1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重点以新型电力系统为出发点,围绕新能源发电、储能、新能源汽车、氢能、智能制造、工控安全、数字技术等战略新兴行业开展基金投资业务。

关联关系说明:舜远私募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备案情况: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4305。

经查询,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杭州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成立时间:2012年5月23日

注册资本:13,462.64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1001室法定代表人:周逊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杭州杰耳瓦科技有限公司,周逊盛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杭州协能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杭州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炜,中国国籍,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

关联关系说明:李炜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李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合伙企业名称:能远福储 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投资规模:2,51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5、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6、主要经营场所

6.1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 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 新金融大厦)滨海基金小镇-20层-R8房间 天津融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236号)。

6.2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3座315。

7、出资情况及出资进度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舜远 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3984货币出资
2杭州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39.8406
3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39.8406
4李炜有限合伙人50019.9203
合计2510100.00

注:认缴出资比例=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本名录中“认缴出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后的结果。

各合伙人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 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付期限、缴付金额向缴付账户支付实缴出资。全体合伙人承诺,为满足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要求,即合伙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前完成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并在通过基金备案后6个月内将实缴募集资金总额补足至不低于1000万元。

8、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新能源、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等领域

9、基金登记及备案: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SACA4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一)合伙目的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通过成立本合伙企业,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合伙企业资产的稳健增值,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满8年之日止。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存续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满7年之日止。期限届满时,经协议约定的决策机制通过可以延长合伙期限。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禁止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禁止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或者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禁止从事可能使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禁止从事担保、抵押业务;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禁止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禁止从事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禁止的其他活动。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管理模式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限制,普通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参与合伙企业投资事务;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益;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5)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6)法律法规以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2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限制,普通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1)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本协议约定的决策机制通过的除外;

2)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限制,有限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

3)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9)依法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益;

1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2 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限制,有限合伙人享有下列义务:

1)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信息、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商业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但向其聘请的顾问披露的除外,且有限合伙人应促使其顾问方对上述事项履行与有限合伙人同等的保密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违约责任

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3.1.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普通合伙人的各项权利。

3.1.2 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该等权力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代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运营及其他事务拥有管理和控制权,并可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的事项作出决定而无需取得其他合伙人或其他自然人和/或实体的批准、表决、同意或任何行动;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承诺,签署与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有关的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法律文书,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4)排他性的拥有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业务以及相关活动之管理、控制、运

营、决策的全部权力;

5)以本合伙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辩护、解决和处理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6)召集合伙人会议;7)根据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协议的附件一 合伙人名录》; 8)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或设定其他他项权利;

10)根据监管要求或商业环境、政策环境等需要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11)决定选聘或更换管理人,并将全部或部分权利委托给管理人行使或履行,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或履行的除外;

12)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包括聘任或解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3)决定聘用专业人士或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咨询机构、审计、评估及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

14)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簿;

15) 开立、维持和注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持有和取出资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开具或提取支票、汇票或其他的金融支付凭证;

16)根据法律法规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7)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力。

3.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2.1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当克尽谨慎、勤勉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2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营、管理活动符合下述“经营判断原则”的,可以予以免责:

1)其与该项交易、决定无利害关系,经营判断中不含有其自身利益与合伙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

2)其获取的据以作出判断的信息在决策当时是有正当理由被其认为是充分和准确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3)其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判断符合合伙企业利益;

4)其在作出判断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4、基金管理人的权限

4.1 全体合伙人同意,管理人的权限包括:

1)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相关月度 如需)、季度、半年度、年度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更新及信息披露;

2)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完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合伙企业的年度检验和印章、证照管理;

3)可独立决定聘任、更改或解聘运营服务机构提供运营服务,更改或解聘运营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并确保服务机构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任职资格。为免疑义,管理人聘任运营服务机构不当然免除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承担的职责;

4)按照本协议及 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如有)约定,履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从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人职责。

5、合伙人会议

5.1 会议职权

5.1.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合伙企业最高权力机构。除 合伙企业法》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更换和选任;

2)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

3)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和存续期限;

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增加认缴出资、减少认缴出资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已授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除名或退伙的约定等);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 缴款通知书》;

6)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8)聘任或解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事宜及清算报告的通过;

10)合伙企业关联交易事项;

11) 本协议约定的维持运作机制中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12) 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1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会议召开

5.2.1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他普通合伙人 如有)召集并主持;其他普通合伙人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任一有限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5.2.2 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知 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合理的通讯方式),并提供有关会议材料。尽管有前述约定,合伙人或其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即可视为合伙人放弃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5.2.3 合伙人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召集人的合理决定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为免疑义,各合伙人应自行承担其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

5.2.4 各合伙人应在收到召集人书面通知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参加会议或予以回复。除非召集人另行同意,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合伙人,视为对会议表决事项投同意票。

5.3 会议表决

5.3.1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尽管有前述约定,全体合伙人同意: 1)对按照本协议约定退伙、除名、转让份额或者涉及合伙人违约的事项,拟退伙、被除名、转让份额的合伙人、违约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得参与表决; 2)如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任何合伙人及其关联方是否违反合伙企业投资交易文件的约定或对合伙企业发生违约以及是否应针对该违约行为主张权利或者采取救济措施时,该合伙人及关联方均不得参与表决; 3)与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或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回避的合伙人及关联方均不得参与表决;上述不得参与表决的合伙人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合伙人会议表决权基数。

5.3.2 合伙人会议表决事项应经过有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3.3 对于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有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该等合伙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5.4表决执行

5.4.1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或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的事项,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无需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全体合伙人应配合出具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6、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

6.1.1 合伙企业财产分为现金财产和非现金财产。

6.1.2 现金分配,指对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进行分配。可分配现金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支付义务 包括已经发生的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善意合理判断合伙企业在未来十二 12)个月内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支付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金额)后可供分配现金的总和:

1) 合伙企业从其处置对外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投资标的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

2) 合伙企业从其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利润调整补足款、或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

3) 合伙企业进行临时投资而获得的收入;

4) 合伙企业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收入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

6.1.3 非现金分配,指对合伙企业除可分配现金之外的非现金财产进行分配。

6.1.4 为免疑义,出资违约合伙人参与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根据本协议第3.5条的约定执行,且可分配现金中因出资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支付的 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现金部分,仅在守约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6.2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

6.2.1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账面的可分配现金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原则上,合伙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合伙企业账面存在可分配现金为前提进行一次现金分配。

6.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决策机制另有决定外,分配方案的现金分配原则上按照如下顺序:

1) 首先,返还投资本金:100%返还全体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直至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所取得的累计分配等于其累计实缴出资额。

2) 其次,分配门槛投资收益:在返还上述第 1)项实缴出资额的同时,向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就其上述实缴出资额实现10%/年的年均收益率 按照从实缴出资到位至合伙企业之日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

3) 最后,分配超额收益:完成上述第 1)项和第 2)项分配后的剩余可分配现金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率R按照从实缴出资到位至合伙企业之日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超额收益中,10%/年<R<20%/年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20%:80%的比例进行分配,R≥20%/年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分配;特别的,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经营情况,选择不收取超额收益;

4) 如果可分配现金不足以全额支付以上第 1)项及第 2)项,则可分配现金在合伙人间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6.3 合伙企业清算时的财产分配

6.3.1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力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变现,避免非现金分配。但因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应终止或解散并进行清算的,不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否全部变现,合伙企业应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配、非现金分配。

6.3.2 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清算应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执行,其中清算时的财产分配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 现金分配。对于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部分,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对于非现金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对于合伙企业非现金财产,如为可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应以分配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每交易日加权平均收盘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财产,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确定其价值,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请的独立第三方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其价值;如全体合伙人无法就聘请独立第三方形成一致意见的,则以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评估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3) 非现金分配。按照对未变现部分确定的价值继续进行非现金分配,分配顺序、比例等内容应参照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现金分配的原则执行。

4) 非现金分配确权登记。若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财产的相应转让登记手续。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合伙人应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该等转让登记所需的法律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财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合伙人另行协商。

6.4 合伙企业亏损分担

6.4.1 合伙企业发生亏损而财产不足以支付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返还已分配财产 但应扣除合伙人因收到该等分配已支付的税费)进行分担;各合伙人已按要求返还完毕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6.4.2 为免疑义,为本协议之目的,合伙人在第10.4.1条下作出的任何分配返还或任何支付 除本属于实缴资本的部分外)不应被视为实缴资本。

7、费用和支出

7.1 合伙费用

7.1.1 合伙企业应承担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 “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筹建以及募集相关的所有合理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登记、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 含银行汇划费、Ukey费等)、刻章费和其他政府规费等;

2)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与对外投资、现金管理相关的所有合理的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其评估、获取、持有、管理及变现所发生的法律 含律师费、服务费等)、审计、评估、中介、印花税及其他第三方费用;

3) 合伙企业为维持其自身合法存续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如有)、第三方

咨询顾问费用 如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等)、政府规费 如登记、备案、年检等)、税务费用等;

4)与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所设立的任何会议、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如有)履行职务相关之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会议的费用;

5)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向托管机构支付的托管费、向运营服务机构支付的运营服务费、向募集监督机构支付的监督服务费 如有);

6)由合伙企业发起或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费用,与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相关的律师费,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支出;

7)本协议第5.10条约定的合伙企业之损害赔偿,以及为保护合伙企业和受偿人士免于因合伙企业事务而被任何第三人索赔而购买的保险相关支出;

8)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9) 其他未明确列出,但合伙企业发生的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通常不被归入普通合伙人及/或管理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合理费用;

10)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7.2 合伙费用的支付

7.2.1 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于其关联方)为合伙企业垫付合伙企业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报销或返还。

投资期内,基金应每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2%的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应每年按已投资但未退出资本额的数额(按当年期初金额计算)的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若基金的经营期限延长的,延长期将不再收取管理费。

四)退出机制 全体合伙人同意,除非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合伙企业作为基金原则上应当封闭运作,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后不得开放认缴和退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2) 封闭运作期间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3) 对违约合伙人除名,或因此引入新的合伙人替换违约合伙人;

4) 封闭运作期间进行基金份额转让;5) 合伙人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会计核算方式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对本基金不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该基金将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制度,按照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及资金优势,追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在主营业务上下游相关的产业布局,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募集进展、经营运作等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能远福储 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特此公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