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3-29  尤安设计(300983)公司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371号高境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607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3月29日上午9:15至2023年3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施泽淞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96,041,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32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9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1,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41,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00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01%;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00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01%;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6,00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01%;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惠、柯凌峰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