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3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0.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16,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66,525,236.4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22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情况
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的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为:
2900000510120100089996、2900000510120100090056)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公司将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的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为:2900000510120100089996、2900000510120100090056)已经转存至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原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注销。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专户余额(人民币元) (截至2023年3月29日) | 募集资金用途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905000120192023321 | 43,739,742.47 | 总部设计中心扩建项目 |
905000120192023323 | 769,209,612.86 | 超额募集资金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三方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丙方”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总部设计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或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德、林文坛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