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泽淞先生、叶阳先生、余志峰先生、陈磊先生、张晟先生、杨立峰先生、潘允哲先生(以上实际控制人合称“协议各方”,单称“任一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协议各方于2024年4月20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协议各方曾分别于2016年4月2日、2019年3月31日和2020年3月9日三次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共同控制,在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均保持一致行动。鉴于协议有效期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目前该等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协议各方于2024年4月2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4月19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施泽淞先生、叶阳先生、余志峰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358,528.00股,均占公司总股本的11.22%,陈磊先生、张晟先生、杨立峰先生、潘允哲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92,224.00股,均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此外,协议各方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权益份额以及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尤埃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间接持有公司合计21.4230%股份,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63.4890%,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为75.00%。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议各方直接或通过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或其他持股主体),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但上述一致行动的实施均应以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二)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三)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
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如若协议各方未能或者经过三次协商仍然无法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协议各方以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依照各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较多的一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确定表决结果,以达成一致意见;
(四)协议各方应当共同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任何一方均不会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未经过协议各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五)协议各方须以公司业务的稳定运营、持续发展为目标,自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均将持续、不间断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对于协议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处置时将优先保障其股权处置行为不以改变公司控制权为前提而进行;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协议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协议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其他任一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约方并应当向守约各方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八)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的签署地所属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4月19日。在上述有效期内,本协议对各方及其各自持股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本协议系各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它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施泽淞、叶阳、余志峰、陈磊、张晟、杨立峰、潘允哲。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