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24  尤安设计(300983)公司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本次诉讼为执行异议之诉,涉案财产襄阳市绿地襄阳城际空间站E地块5号楼1单元601、701、1201、1301四套商品房于2024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合计人民币4,063,028.2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进程和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认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可能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尤安设计”)就公司与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江丰”)财产执行异议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州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湖北江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送呈法院: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受理日期:2025年3月21日

2、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襄阳市绿地襄阳城际空间站E地块5号楼1单元601、701、1201、1301四套商品房系本公司自襄阳绿地铁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绿地”)处购入。因襄阳绿地与湖北江丰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被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导致公司购入的

该等四套商品房被襄州法院查封。鉴于该等商品房在被查封前已由本公司全款购买并实际占有,获取了房产的控制权,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襄州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上述四套商品房的查封。但襄州法院作出 (2025)鄂0607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以公司无证据证实“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对案涉商品房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为由裁定:驳回公司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和2025年3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购买房产涉及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以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已购买房产涉及被查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2)。公司通过合法交易方式取得上述房产并已实际占有、使用,且未参与湖北江丰与襄阳绿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查封前,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签订,已合法占有上述不动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公司作为购房人已多次催促襄阳绿地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因襄阳绿地未能及时办理相应手续,而因非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法院查封前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原告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且按照2019年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27项的司法实践要求“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符合该条件。”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已具备积极主张行为,因原告单方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因此,公司就(2025)鄂0607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2025)鄂0607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确认原告对襄阳市绿地城际空间站一分期住宅5号楼1单元0601室、5号楼1单元0701室、5号楼1单元1201室、5号楼1单元1301室,共计四套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并解除(2024)0607执2848号之三案中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4、诉讼进展情况

相关民事起诉状已由襄州法院受理,并于近日收到了(2025)鄂0607民初387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将于2025年5月7日首次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进程和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认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可能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进展,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并根据诉讼的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5)鄂0607民初387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