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徐志康、贺雷、郭旭升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