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更正后)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金沃股份(300984)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更正

后)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金沃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俊峰联系电话:021-6035129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军民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怡联系电话:0571-85368782

一、保荐工作概述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572.18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91.51万元,合计3,763.69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②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③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2年12月1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可转债交易规则,并结合市场案例,对全面注册制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可转债交易规则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 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股份锁定承诺不适用
2.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不适用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不适用
4.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不适用
6.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相关承诺不适用
13.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不适用
14.避免短线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如下:2022年10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警示函监管措施,指出华泰联合证券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华泰联合证券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质量管理、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全面梳理、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夏俊峰 杨军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夏俊峰 汪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