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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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债券代码:123163 债券简称:金沃转债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46,013,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122,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1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6,891,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438,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438,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5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2%;反对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414%;反对3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5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8%。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5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2%;反对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7%;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414%;反对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07%;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9%。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53,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1%;反对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696%;反对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0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7%。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琰、钟昊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