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其身份、 学历、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受聘人员本人的同意。受聘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张淑英女士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方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淑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烜:
赵新宇:
王彦明: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