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致远新能拟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0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致远新能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3,333.34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4.90元。截至2021年
月
日止,共募集资金830,001,6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649,960.38元,募集资金净额777,351,699.62元。
截止2021年4月23日,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大华验字[2021]00024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
金额
金额 | 金额 | ||||
1 |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 |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 | 52,457.26 | 52,457.26 | 48,521.84 |
研发中心 | 9,862.54 | 9,862.54 | 9,862.54 | ||
2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营销网络建设 | 4,350.79 | 4,350.79 | 4,350.79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合计 | 81,670.59 | 81,670.59 | 77,735.17 |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调整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宜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
月
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之“研发中心”的建筑工程费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为“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涉及变更项目总募集资金金额为9,875.89万元,其中拟变更原“年产
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之“研发中心的建筑工程费”项目涉及变更的金额为5,525.10万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涉及变更的金额为4,350.79万元。本次变更的新项目实施地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
月
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中的“年产
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变更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涉及变更项目总募集资金金额为22,000万元。本次变更的新项目实施地点为吉林省
大安市。公司已于2022年
月
日将上述变更的具体内容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变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投资进度 |
1 |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 是 | 48,521.84 | 26,521.84 | 2024年6月 | 26,222.72 | 98.87% |
2 | 研发中心 | 是 | 9,862.54 | 4,337.44 | 2023年6月 | 4,906.76 | 113.13% |
3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是 | 4,350.79 | 0 | 不适用 | -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15,000.00 | 15,000.00 | 不适用 | 15,000.00 | 100.00% |
5 | 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 | - | - | 9,875.89 | 2024年1月 | 1,907.40 | 19.31% |
6 | 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 | - | - | 22,000.00 | 2023年6月 | 22,000.00 | 100.00% |
合计 | - | 77,735.17 | 77,735.17 | - | 70,036.88 | - |
公司考虑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预计完成日期 | 本次延长实施期限后预计完成日期 |
1 | 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 | 2024年1月31日 | 2025年1月31日 |
受外部环境、行业发展状态、项目整体进度等因素的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生产线建设、设备引进进度、产品装车试验验证等工作进度不及预期,未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与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度,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需求状况,经过谨慎研究,公司决定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理推进,并与现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因此,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议案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况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