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董事长张远先生在会议上就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董事李烜、张一弛、周波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远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良性、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00万股(含本数)且不超过200万股(含本数),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5%至1.50%。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股(含本数),按照回购数量上限20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35.00元/股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7,000.00万元(含本数)。按照回购数量下限10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35.00元/股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3,5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或
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具体事宜,本次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