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3  致远新能(300985)公司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4〕1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22年9月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下简称“昊安项目”)。2022年9月26日,你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昊安项目”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安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变更募集资金到账。2022年10 月9日至10月28日,你公司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

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并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向吉林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全体管理人员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管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