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致远新能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0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长江保荐于2021年4月1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3,333.34万股,每股面值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4.90元。截至2021年4月23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830,001,6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649,960.38元,募集资金净额777,351,699.62元。
截至2021年
月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大华验字[2021]00024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00,679,529.95元,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 22050134010009288888 | 43,507,900.00 | 3,641.51 | 营销网络建设 |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兴业银行长春湖西路支行 | 581110100100061169 | 150,000,000.00 | 4,170.45 | 补充流动资金 |
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 | 0106011000016131 | 594,371,032.36 | 20,081,918.48 | 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及研发中心 |
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 | 0106011000018996 | - | 40,193.28 | 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 |
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 | 8913436177000001 | - | 80,549,606.23 | 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 |
合计 | 787,878,932.36 | 100,679,529.95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现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70,036.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投向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投入金额 |
1.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 | 48,521.84 | 26,521.84 | 26,222.72 |
2.研发中心 | 9,862.54 | 4,337.44 | 4,906.76 |
3.营销网络建设 | 4,350.79 | - | - |
4.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 | 15,000 | 15,000 |
5.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项目 | - | 9,875.89 | 1,907.40 |
6.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 | - | 22,000 | 22,000 |
合计 | 77,735.17 | 77,735.17 | 70,036.88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
(一)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2年
月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万台液化天然气(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项目”中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投入到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年产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2,000万元,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安公司”)在实施“年产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过程中,昊安公司于2022年
月
日至
月
日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投入资金
1.24亿元。根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故现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及披露。
五、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使用募集资金
1.24亿元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系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规则理解不深入不透彻导致。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形,行为本身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上述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今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坚决杜绝类似的不当置换行为。
六、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上述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可公司事后的处理措施,一致同意并确认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七、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致远新能编制的《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致远新能截止2022年
月
日年产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上述2022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时,未经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及披露,存在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的情形,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系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规则理解不深入不透彻导致。上述行为本身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予以补充确认,会计师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已通过内部培训学习相关制度并对该事项进行了整改,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之后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谌龙李利刚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