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4-038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888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共计97,087,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2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7,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7,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87,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87,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李烜女士、赵新宇先生、王彦明先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6,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健、陈思佳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