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13888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共计135,825,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749%(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35,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5,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共计25,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5,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0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4,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1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92%;反对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99%;弃权1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09%。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健、陈思佳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