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3号)同意注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61,403.3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10.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692.9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600.00万元后的余额人民币60,803.30万元已于2023年4月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068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4月19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
江门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山湖科技支行 | 80020000019800780 | 江门志特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 23,478.69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支行 | 502140100100113953 | 重庆志特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19,924.61 |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支行 | 502140100100113830 | 补充流动资金 | 17,400.00 |
合计 | 60,803.3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60,692.92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门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山湖科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并统称为甲方。
1、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四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江门志特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重庆志特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