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2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5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2-033)、《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4)。
(三)2022年5月25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3年5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2022年5月25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7,066,66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2022年6月14日,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实施后总股本由117,066,667股增至163,893,333股。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将依据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依据及方法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当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当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时,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调整结果
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3.70万股调整为215.18万股,即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3.70×(1+0.4)=215.18万股。
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6.80元/股调整为11.89元/股,即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16.80-0.15)÷(1+0.4)≈11.89元/股。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30万股调整为50.82万股,即调整后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6.30×(1+0.4)=50.82万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