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关于志特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9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志特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志特转债”(债券代码:123186)将于2024年4月1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志特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4年4月1日(星期一)(因2024年3月31日为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4、除息日:2024年4月1日(星期一)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票面利率为0.30%。
6、本次付息对象:“志特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29日,截至2024年3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志特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3月29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5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4年4月1日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3186
3、可转债发行量:61,403.30万元(614.033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61,403.30万元(614.033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年4月21日
7、可转债期限:2023年3月31日至2029年3月30日
8、可转债转股期限:2023年10月9日至2029年3月30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70%,第五年2.40%,第六年2.80%。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本次可转债上市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志特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志特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志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税后);
2、对于持有“志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志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
2、付息日:2024年4月1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4年4月1日(星期一)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志特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志特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志特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咨询部门: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创意港B栋4楼
咨询电话:0760-85211462
电子信箱:geto@geto.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