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4年5月28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6,371,22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预计共派发现金24,637,122.7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6,371,2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
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
2、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至2024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617 | 珠海志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 | 08*****190 | 珠海凯越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3 | 08*****260 | 珠海志壹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4 | 08*****392 | 珠海志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则上述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将由27.22元/股调整为27.1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创意港B栋4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蒋来燕
咨询电话:0760-85211462
传真电话:0794-3614888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