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就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9日通过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