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1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创意港B栋4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1,419,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4人,代表股份1,419,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3、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刘帅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公司已于2024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征集人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658%;反对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6%;弃权139,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58%;反对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10%;反对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6%;弃权139,6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10%;反对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6%;弃权139,6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10%;反对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6%;弃权139,65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10%;反对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原小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