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4-121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创意港B栋4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150,421,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76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28,359,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1人,代表股份22,061,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高渭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02,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3,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8%。
高渭泉先生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温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02,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3,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8%。
温玲女士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郭凤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02,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3,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8%。郭凤霞女士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李真先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02,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3,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8%。
李真先女士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刘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02,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3,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8%。
刘岩先生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翟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02,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3,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8%。
翟斌(BENJAMIN ZHAI)先生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
2.01选举张少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24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68,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07%。
张少芳女士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潘文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2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6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07%。
潘文才先生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郭晓红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2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6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07%。
郭晓红女士成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3.01选举张嘉文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06,8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8,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62%。
张嘉文先生成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吴瑶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06,8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28,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62%。
吴瑶女士成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18,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3%;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37,089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9,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7%;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37,0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7%。
关联股东珠海凯越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志壹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志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志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志特新材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共计持股128,359,983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75,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9%;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40,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6,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8%;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40,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75,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9%;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40,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6,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8%;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40,4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6%。
7、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75,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40,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7,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0%;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40,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6%。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78,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37,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0,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8%;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37,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78,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37,489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0,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8%;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37,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宋昆律师、原小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