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14  志特新材(300986)公司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超过4,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12.03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6)等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6月25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回购期间,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及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了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全部实施完毕,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5年1月1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02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99%,最高成交价为11.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4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39,997,934.2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总额及回购实施期限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及相关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凯越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微积分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公司12,318,5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该次协议转让已于2024年7月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除上述情况及股权激励归属或授予致使新增持有公司股票外,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用于回购股份方案披露的用途前,已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